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新市监处听告字〔2021〕1号)

公示公告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新市监处听告字〔2021〕1号

  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名单附后),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实,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为我局登记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企业对该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92户企业名单.xlsx

  联系部门: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联系人: 张范

  联系电话:0377-66262678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