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17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新野县融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17家各类企业(名单附后),上述当事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均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调查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于新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告送达了《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处听告字〔202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名单见附件)。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市场主体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7-66262685 联系人:梁 川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