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和救济渠道进行公示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助企为企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县市场主体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把全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救济渠道予以公示。
附件: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和救济渠道
新野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和救济渠道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县市场主体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救济范围:
(一)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申请救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申请救济:
1、滥用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有关举报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监督、救济方式
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三、行政执法救济程序
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救济。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其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二)、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行政复议机关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因其行政执法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66211109
邮箱地址:xysffzzf001@163.com
五、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1、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7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县政府组织两名以上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