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公示 | |||||
序号 | 违法风险点(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裁量标准 | 违法行为产生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成品油产品质量(中风险等级) |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乙醇汽油地区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成品油抽检不符合省政府规定。 | 建议从符合标准炼油企业采购。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无照经营(中风险等级)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3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2、部分行业准入门槛过高;3、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员,且文化程度较低。 | 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3、加大执法查处力度;4、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广告违法(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57、58等条款。 | 1、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2、违法成本较低,尤其是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3、网络的虚拟性和海量信息使得网上广告的违法性质不易判别,再加上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带来挑战。 |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2、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整合监管执法队伍,理顺监管执法职责,明晰监管执法规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4、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治理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中风险等级)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知。 | 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中风险等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未严格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检验。 |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加强自检。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不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高风险等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意识不强,未认识到运输、贮存条件对医疗器械质量的影响。 | 加大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其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食品生产企业洗手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高风险等级) |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差,未对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 1、加强主体责任培训,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2、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索要、保存原辅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中风险等级) |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差,管理不到位。 | 1、加强主体责任培训,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2、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1、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3、重金属超标;4、油脂酸败与霉变。 | 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食品。 | 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医疗机构使用劣药(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1、使用过期药品;2、使用【检查】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 严格落实单位制定使用药品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对药品的检查验收工作。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风险等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知。 | 1、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2、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3、强化日常监管;4、依法查处。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保管不符合规定。(中风险等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2、《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知。 | 1、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2、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3、强化日常监管;4、依法查处。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低风险等级)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及个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盲目逐利;2.社会责任意识差;3.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 1.加大宣传力度; 2.督促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及个人强化自检,加强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保管不符合规定。(中风险等级)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停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对计量授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没有认真学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要加强。 | 1.定期对计量授权单位开展监督检查;2.组织计量授权单位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一定时期内,部分商品供需出现矛盾,市场短期内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2、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影响。3、利益驱动,部分不法商家囤积居奇,以期牟取暴利。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做好价格预警。2、加强特殊时期市场价格巡查。3、在商业企业推行物价员制度,加强行业自律。4、多部门联合,保障市场供应,维持本区域价格水平稳定。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为吸引眼球夸大其词。2、不了解价格政策,随意标示价格,使用不合规的价格术语。3、为利益恶意欺诈。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做好价格预警。2、在商业企业推行物价员制度,加强对物价员培训,做好行业自律。3、畅通投诉渠道。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串通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2、不了解价格政策。3、利益驱动。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做好价格预警。2、在商业企业推行物价员制度,加强对物价员培训,做好行业自律。3、畅通投诉渠道。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2、不了解价格政策。3、利益驱动。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特殊时期比如收购农产品时期加强行业检查。2、在商业企业推行物价员制度,加强对物价员培训,做好行业自律。3、畅通投诉渠道。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2、不了解价格政策。3、利益驱动。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做好价格预警。2、在商业企业推行物价员制度,加强对物价员培训,做好行业自律。3、畅通投诉渠道。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2、不了解价格政策。3、利益驱动。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2、推行物价员制度,加强对物价员培训,做好行业自律。3、畅通投诉渠道。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低风险等级)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法律意识淡薄。2、利益驱动。3、政府补贴或拨款不到位。 | 1、价格宣传教育常态化。2、加强提醒告诫。3、开展专项检查。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前未按规定办理告知或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移交资料(低风险等级)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2、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合同未履行到位。 | 1、严格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含维护)单位资格许可;2、加强宣传教育,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高风险等级)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 1、加大安全监察力度,结合日常安全监察及专项整治活动排查安全隐患;2、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安全监察机构发送重大问题告知单,及时掌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信息;3、利用信息化及时提醒预警。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违法行为(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棉花收购者简化程序在确定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前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2.棉花收购者为降低成本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3.棉花收购者为节省货场空间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 | 1.新年度棉花加工工作开始前,组织对棉花采摘人员和棉花加工企业的技术员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统一操作程序和标准,避免违法行为发生。2.棉花加工工作中,派专家到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找出问题及时纠正。3.检查棉花加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是否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是否分类别、等级置放,发现问题按规处理。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违法行为(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时为降低成本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2.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时为降低成本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3.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时为降低成本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 | 1.新年度棉花加工工作开始前,组织对棉花经营企业的技术员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统一操作程序和标准,避免问题发生。2.棉花加工工作中,派专家到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找出问题及时纠正。3.检查棉花加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发现问题按规处理。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违法行为(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为节省成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 检查辖区内棉花加工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发现问题按规处理。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9 |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没有质量凭证。2.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3.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1.组织棉花经营者技术员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出证培训,统一包装标识,熟悉出证程序。2.抽查辖区内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有无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有无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有无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企业按规操作。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0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行为(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棉花经营者因个人利益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 | 不定期抽查辖区内棉花经营者有无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企业按规操作。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1 |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棉花经营者因个人利益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1.组织棉花经营学习违法实例,警钟常鸣,使之学会知法不犯法。2.抽查辖区内棉花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2 | 棉花经营者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中风险等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棉花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1.组织棉花经营学习违法实例,警钟常鸣,使之学会知法不犯法。2.不定期抽查辖区内棉花经营者有无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发现违法行为按规处理。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假冒专利(中风险等级)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专利。 | 加大专利法规宣传力度。 |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