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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轻一免”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14    作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新野县人社局“两轻一免”清单(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轻一免”清单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从轻处罚情形备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减轻处罚情形备注
1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没有违法所得、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免予处罚情形备注
1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2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4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