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供水供气行业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供水、供气可靠性管控及停水计划管理工作,不断优化供水供气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野县供水供气行业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8日
新野县供水供气行业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供水供气可靠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镇供水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作为对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执行相应奖励或惩罚的主要依据。
一、供水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本条款规定了对供水行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基准、对下游企业的补偿机制及下游居民的应急保供预案。本方案涉及的惩罚标准、补偿机制及应急预案,以《河南省城镇供水条例》《河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南阳市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文件为依据。
(一)惩罚机制
1.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供水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在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砂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搬离至安全场所,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补偿标准
结合计划停水、故障停水、用户投诉等指标,推出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开展供水可靠性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供水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等补偿或财务惩罚机制。对于违反《河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六至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河南省城镇供水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条例的相关要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所罚金额上交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补偿下游的企业及居民。
(三)应急保供预案
在供水中断或受限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水的供应。
1.利用供水管网互联互通保障区域供水稳定:利用现有供水管网的互联互通,在区域水量或水压不足时,其他地方水厂及时补充,保证区域供水稳定。
2.供水设施故障及时抢修: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减少供水设施故障、爆管等导致停水的情况。同时备足人员力量和物资储备,在设施故障、爆管后及时通知用户,加快抢修速度(抢修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尽量缩短停水时间,减少对用户的影响。减少非必须的计划性停水,尽量保障供水稳定。
3.突发情况下应急送水:在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必需水量的供应。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
4.水质监测合格后有序恢复供水:恢复自来水供应时,水质监测小组应对管网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供水公司加大对城市主要管道的巡查,逐步实现正常供水,保障安全恢复供水。
二、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本条款规定了针对供气行业违法行为惩罚基准、对下游企业的补偿机制及下游居民的应急保供预案。本条款涉及的惩罚标准、补偿机制及应急预案,以《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文件为依据。
(一)惩罚机制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等未按规定尽责履职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罐站、供应站;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等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盗用燃气;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等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供气,其中优先保供的用气类型包括居民用气,学校、医院、政府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与福利单位用气,公交出租等车辆用气,以及无法停用的工业锅炉、小商业用户用气等;坚持“供用联动、减停有序、落实迅速、各负其责”工作机制;各下游用户须制定与本预案联动的应急预案。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供水供气企业由于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发布信息,严格控制停水停气时长及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紧急停供信息,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给。发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属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企业官网、电话、微信、书面通知等。发布内容包括:停供原因、停供范围、受影响的主要城市工业及居民区、预计恢复供给时间及联系方式。定期公布水质水压、气质气压计划等供应质量关键性指标数据。
2.不断提高城市供水供气可靠性。采用复杂条件下的不停水不停气新技术,扩大不停水不停气作业范围,提高计划停水停气管控水平,持续降低用户年平均停水停气时间和年平均停水停气次数。
3.持续优化用水用气营商环境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不断简化客户办水办气环节,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水、气接入时间,降低水、气接入成本,全力打造简易化、流程化、专业化的一站式供水供气服务模式。